大连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吉通机电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2民初5445号 原告:大连吉通机电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高尔基路236-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3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吉通机电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吉通机电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