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吉通机电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华瑞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11执恢35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吉通机电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华瑞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吉通机电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华瑞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辆、房产、证券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3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郭 皓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