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2923民初2196号
原告:***,男,回族,生于1978年6月2日,住甘肃省和政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15日,住甘肃省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靖县太极镇四沟村一社0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3MA73LDYT6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9元,减半收取计179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