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方正奥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奥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0032号
原告: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北工业区施惠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亮,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俊明,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奥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谢在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大鹏,男,北京**奥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男,北京**奥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奥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872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俊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