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方正奥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琼海法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方正奥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中商农产品中心市场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琼海法执字第107-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方正奥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方正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海南中商农产品中心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粤海大道270号。
法定代表人金治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方正奥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方正奥德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中商农产品中心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中商农产品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琼海法执字第475号执行裁定书,并实际冻结被执行人海南中商农产品公司持有的海口那甲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实际查封被执行人海南中商农产品公司名下车牌号分别为琼AB5326、琼AK5905、琼AT6267、琼AQ9696、琼AAW923、琼AQ2797、琼AW3768、琼AY1756的小型汽车,并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琼海法执字第1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已冻结的股权。2014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北京方正奥德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中商农产品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书》,约定被执行人海南中商农产品公司分期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方正奥德公司支付本案所欠款项,被执行人海南中商农产品公司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现申请执行人北京方正奥德公司向本院申请终止对上述股权的拍卖程序并解除对上述股权及小型汽车的冻结及查封,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中商农产品中心市场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口那甲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中商农产品中心市场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分别为琼AB5326、琼AK5905、琼AT6267、琼AQ9696、琼AAW923、琼AQ2797、琼AW3768、琼AY1756的小型汽车的查封。
三、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前述《和解协议书》,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姜凌
代理审判员*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