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方正奥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琼海法仲保字第65号申请人北京方正奥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中商农产品中心市场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琼海法仲保字第65号
提请人海南仲裁委员会,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49号原省委大院第二办公楼四楼。
申请人北京方正奥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方正国际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米威,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中商农产品中心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85号天邑国际大厦14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
提请人海南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北京方正奥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中商农产品中心市场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4年10月11日提请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海南中商农产品中心市场有限公司在其全资子公司海口那甲实业有限公司中所持有的价值为人民币1596407元的股权。申请人于同日向本院提供了其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96407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与其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仲裁申请人北京方正奥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
二、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海南中商农产品中心市场有限公司在其全资子公司海口那甲实业有限公司中所持有的价值为人民币1596407元的股权;
三、冻结申请人北京方正奥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某银行中的存款人民币1596407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鸣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耿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