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6民初9767号
原告:浙江华洲国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中田大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华洲国际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华洲国际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华洲国际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由浙江华洲国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公告费300元,由浙江华洲国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曹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