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洲国际设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浙江华洲国际设计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6民初9767号

原告:浙江华洲国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中田大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华洲国际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华洲国际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华洲国际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由浙江华洲国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公告费300元,由浙江华洲国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曹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