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洲国际设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浙江华洲国际设计有限公司、某某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执18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洲国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公元大厦南裙**。

法定代表人:张建浩。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洲国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6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洲国际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洲国际设计有限公司垫付的税款及滞纳金合计299589.57元,并负担执行费440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共有权人:王桂苹)名下的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号楼××单元××号不动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码为豫RG××××的机动车辆,该机动车辆未实际扣押。经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洲国际设计有限公司。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18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顾 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骆可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