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2民初3551号
原告:浙江**洲国际设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公元大厦南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04751689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临安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59525574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洲国际设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临安同人置业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被告已经支付款项,于2023年10月2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洲国际设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洲国际设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