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02民初3163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厉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2025年7月18日,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3元(已减半预收),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