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3123民初387号
原告:***,男,傣族,1973年4月10日生,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
被告:大理国光古建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218699889T,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泰安北路海天苑商住小区4幢二楼。
法人代表人:***。
被告:***,男,傣族,1993年12月28日生,大专文化,经商,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现住云南省瑞丽市。
原告***与被告大理国光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以“被告***已向其支付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理国光古建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大理国光古建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