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11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大理国光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五台路2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何建生,公司理事长。
被执行人:广元市昭化区旅游发展局(现更名为广元市昭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汉寿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龚贵宏,局长。
本院在执行大理国光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与广元市昭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元市昭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未及时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广元市昭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有银行资金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元市昭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的银行资金440280.3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明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逸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