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八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八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帕帕零零贰网吧龚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07执1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八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8-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4560X6。
法定代表人:周怡,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帕帕零零贰网吧,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环路**号星天广场*层5-3-1。
投资人:**,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重庆市八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帕帕零零贰网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07民初193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帕帕零零贰网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帕帕零零贰网吧、**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帕帕零零贰网吧所有的83台电脑(含主机、显示器、鼠标键盘等配件)进行了查封、扣押,并依法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88720元。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上述电脑进行公开拍卖,2018年1月9日,买受人王舰以17.17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交清全部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重庆帕帕零零贰网吧所有的83台电脑(含主机、显示器、鼠标键盘等配件)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王舰(男,汉族,XXX出生,住重庆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上述财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王舰。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磊
审判员  丁 宏
审判员  杨德福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