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07执1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八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8-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4560X6。
法定代表人:周怡,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帕帕零零贰网吧,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环路**号星天广场*层5-3-1。
投资人:**,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重庆市八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帕帕零零贰网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07民初193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帕帕零零贰网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帕帕零零贰网吧、**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帕帕零零贰网吧所有的83台电脑(含主机、显示器、鼠标键盘等配件)进行了查封、扣押,并依法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88720元。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上述电脑进行公开拍卖,2018年1月9日,买受人王舰以17.17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交清全部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重庆帕帕零零贰网吧所有的83台电脑(含主机、显示器、鼠标键盘等配件)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王舰(男,汉族,XXX出生,住重庆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上述财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王舰。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磊
审判员 丁 宏
审判员 杨德福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