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八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八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帕帕零零贰网吧龚勇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7执恢133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八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8-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4560X6。
法定代表人:周怡,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帕帕零零贰网吧,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环路**号星天广场*层5-3-1。
投资人:**,男,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男,住重庆市渝北区。
重庆市八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帕帕零零贰网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07民初193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帕帕零零贰网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帕帕零零贰网吧、**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帕帕零零贰网吧所有的83台电脑(含主机、显示器、鼠标键盘等配件)进行了查封、扣押,并依法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88720元。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上述电脑进行公开拍卖,2018年1月9日,买受人王舰以17.17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交清全部款项。扣除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用后,本院将170347元款项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八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除此之外,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松石北路232号东和春天1幢2-20-1号房屋一套,上述房屋已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该院表示由其进行处置,该房屋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重庆帕帕零零贰网吧、**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于2018年10月29日恢复执行,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重庆帕帕零零贰网吧、**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它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帕帕零零贰网吧、**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消费进行依法惩戒。为此,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渝0107民初19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磊
审判员  刘 萍
审判员  王 蓓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