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7执恢133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八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8-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4560X6。
法定代表人:周怡,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帕帕零零贰网吧,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环路**号星天广场*层5-3-1。
投资人:**,男,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男,住重庆市渝北区。
重庆市八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帕帕零零贰网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07民初193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帕帕零零贰网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帕帕零零贰网吧、**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帕帕零零贰网吧所有的83台电脑(含主机、显示器、鼠标键盘等配件)进行了查封、扣押,并依法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88720元。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上述电脑进行公开拍卖,2018年1月9日,买受人王舰以17.17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交清全部款项。扣除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用后,本院将170347元款项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八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除此之外,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松石北路232号东和春天1幢2-20-1号房屋一套,上述房屋已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该院表示由其进行处置,该房屋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重庆帕帕零零贰网吧、**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于2018年10月29日恢复执行,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重庆帕帕零零贰网吧、**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它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帕帕零零贰网吧、**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消费进行依法惩戒。为此,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渝0107民初19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磊
审判员 刘 萍
审判员 王 蓓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