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渝0107行初203号
原告:***,女,汉族,1955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县。
委托代理人:汪信明,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小敏,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留学生创业园E栋,组织机构代码:69927064-4。
法定代表人:邱晓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涛,男,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重庆八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8-19-1。
法定代表人:周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鸿志,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薛 梅
人民陪审员 王维福
人民陪审员 杨兴仁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 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