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八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八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7执恢14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八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怡。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重庆八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渝0107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重庆八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院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今未能执行到款物。截止2017年4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0万元以及利息、诉讼费用3100元,应承担执行费144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苟涛邦
审判员  刘 萍
审判员  王 蓓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