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八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八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7执恢14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八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怡。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重庆八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渝0107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重庆八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院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今未能执行到款物。截止2017年4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0万元以及利息、诉讼费用3100元,应承担执行费144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苟涛邦
审判员  刘 萍
审判员  王 蓓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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