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3934号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德澜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虎头山路6号大联行政园一楼101室门面房(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魏安军。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德澜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因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德澜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君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国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