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玺言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顺昌景观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玺言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渝0106民初13338号
原告重庆顺昌景观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昌景观公司)与被告重庆玺言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玺言设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昌景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被告玺言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颜毅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申请和解期两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顺昌景观公司与被告重庆玺言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中共四川省委临时委会扩大会议旧址暨周贡植故居会议场景仿真硅胶人雕塑制作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1、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300000元;2、完成仿真硅胶人雕塑制作安装到位后,甲方向乙方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83000元;3、专家对仿真硅胶人雕塑制作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三个工作日内支付138000元;4、按照中标要求,审计到位对甲方完成审计后,甲方向乙方支付34500元”,第三笔款项虽然约定为专家验收合格后支付,根据常理,验收应由定作人即被告组织进行,及时验收系被告的义务,且在2020年8月之前,被告在与原告长期的微信联系中,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未提出要求原告配合验收事项,而仅提到了“审计”,至原告2020年8月4日提起诉讼,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将硅胶人雕塑制作完成交付被告且被告已经实际使用超过一年,早已超出合理的验收期间,综合上述事实,应视为原告交付的标的物已经验收合格,前三期应付款项共计621000元在原告起诉前已达付款期。因原告陈述被告已经支付了380000元,因此被告尚需原告支付241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明确约定了第四笔款项需由审计单位完成审计后支付,原告签订合同时应已知晓审计非被告所实施,现审计尚未完成,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对于原告请求中涉及的第四期款项,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结合举证、质证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0日,原告顺昌景观公司(供货方,乙方)与被告玺言设计公司(采购人,甲方)签订《中共四川省委临时委会扩大会议旧址暨周贡植故居会议场景仿真硅胶人雕塑制作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完成中共四川省委临时委会扩大会议旧址暨周贡植故居会议场景仿真硅胶人雕塑制作安装,内容为仿真硅胶人雕塑16个(坐姿)人物全身像及服装,合同价款690000元。合同第二条约定,工期为2019年6月25日,乙方完成合同中的所有内容,确保6月27日17点安装完成,接受检查;2019年6月28日乙方根据各方专家意见及建议修改,适度进行调整,6月30日12点前完成全部整改内容。合同第三条“质量保证及验收标准”约定:(一)质量标准:完全符合国家、地、地方相关仿真胶人和雕塑有关行业要求、规定和技术标准,达到专家验收合格标准;(二)安全标准:完全符合国家、地、地方业、企业自身硅胶安全规定和基数要求,具有合格证书,达到专家验收合格标准。合同第四条“合同金额与付款方式”中约定:(三)付款方式1、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300000元;2、完成仿真硅胶人雕塑制作安装到位后,甲方向乙方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83000元;3、专家对仿真硅胶人雕塑制作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三个工作日内支付138000元;4、按照中标要求,审计单位对甲方完成审计后,甲方向乙方支付34500元;5、总费用的5%作为质保金,2年质保期后,甲方立即支付乙方34500元。合同第五条约定,(一)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附件明细清单;2、合同附件图纸方案(标注工艺做法);3、其他文件;(二)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合同第六条约定,甲方指定项目负责人颜毅,项目经理龙雪峰,负责传达意见和建议,对乙方提交的合同附件明细清单相关工作过成果进行签收、回馈、沟通和建议,协助提供乙方所需的本项目相关资料;乙方指派应萍为乙方项目负责人,负责乙方工作,作为乙方项目代表,代表乙方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合同附件包含:中共四川省委临时委会扩大会议旧址暨周贡植故居会议场景仿真硅胶人雕塑制作安装项目明细清单、中共四川省委临时委会扩大会议旧址暨周贡植故居会议场景仿真硅胶人雕塑制作安装项目图纸方案、中共四川省委临时委会扩大会议旧址暨周贡植故居会议场景仿真硅胶人雕塑制作安装项目进度表。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原告转账支付300000元,于2019年10月8日向原告转账支付79993元。原告于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为被告开具了总额690000元的发票。2019年6月28日,原告完成了案涉合同所要求的16个仿真硅胶人雕塑制作安装,合同所涉项目已于2019年7月1日对公众进行开放展览。至今,被告尚未对合同所涉内容组织验收。重庆市九龙坡区审计局向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人民政府发出的《审计通知书》显示,自2020年8月16日起对周贡植故居修缮布展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14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中共四川省委临时委会扩大会议旧址暨周贡植故居修缮布展项目——陈列布展项目,展览由重庆玺言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安排,该展览已于2019年7月1日开展。该项目现已由九龙坡区审计局委托审计单位(名称:重庆瑞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待项目审计完成后再进行专家验收和项目决算等程序”。 另查明,2020年6月28日,原告将约定的硅胶人雕塑安装好并告知被告。2020年7月3日,原告项目负责人应平在微信中询问被告项目负责人颜毅“什么时候给我们打款?”被告回答“钱没到,到了就打”,2020年9月29日,原告再次询问打款事项,被告询问原告开户行、纳税识别号后于2020年8月向原告转账支付79993元,并告知原告“已经到帐一部分”,2019年11月、12月,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催要款项。2020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将“硅胶人的设计方案和工艺图纸发我,审计要”,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图片若干,此后,至2020年5月7日,原告再次要求付款,被告表示“兄弟,最近在审计,完成后财政才拨款”,2020年5月27日,原告再次询问付款事项,被告要求原告提供硅胶人的工艺方案包含周期、材质等用于审计用,原告次日向被告发送了“硅胶人场景明细清单”。2020年6月10日,经原告再次询问,被告表示“审计中,完成后进行综合验收进行决算,还有一段时间”,2020年7月,原告再次原告被告付款,2020年8月13日,被告要求原告“尽快回来完成验收手续”,并表示“审计对新增项目有新的资料要求,需要你重新提供:报价(组织三家)、设计、制作方案”,此后双方针对方案的内容、最初由谁提供等产生争议,被告要求原告参会讨论、配合验收事项,并表示,走完验收程序将2期和验收款全部付清,原告表示验收与原告无关,已经投入使用,未同意参与验收。 因被告至今未退付清款项,原告诉至我院。经本院主持调解,调解未成。
一、被告重庆玺言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顺昌景观雕塑工程有限公司241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从2020年8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顺昌景观雕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2.50元,减半交纳2716.25元,由原告负担258.75元,由被告重庆玺言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5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爽
书记员  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