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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413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润***事务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杭州华锐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16号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73451246X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南方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街道文苑村31幢(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59206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59号b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59539319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华锐工具有限公司、浙江南方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华锐工具有限公司、浙江南方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华锐工具有限公司、浙江南方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杭州华锐工具有限公司、浙江南方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管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方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