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1民初1052号
原告:***和金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金塘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南方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浙江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街道文苑村31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1488号鑫政大厦16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石油化学工业设计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明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开元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金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南方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石油化学工业设计院、浙江明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2021年4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以其自行与各被告协商处理相关工程质量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金塘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和金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健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