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方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和金塘新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石油化学工业设计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1民初1052号 原告:***和金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金塘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南方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浙江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街道文苑村31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1488号鑫政大厦16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石油化学工业设计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明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开元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金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南方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石油化学工业设计院、浙江明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2021年4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以其自行与各被告协商处理相关工程质量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金塘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和金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健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