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7504号
原告:浙江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街道中央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达融通控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复尚发展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盛达融通控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