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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与浙江常山金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22民初1766号 原告: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常山县辉埠镇***(辉埠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建中,浙江商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商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常山金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红旗街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浙江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街道中央大道197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常山金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法院起诉。2019年7月26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