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5民初1723号
原告:银信润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院1号楼28层2803-2804-28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浙江南方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街道文苑村31幢。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盛达融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东路凯基伦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银信润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南方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盛达融通控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因原告银信润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田恬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