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步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千岛湖步钱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27民初2485号
原告:***,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宏岩,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千岛湖步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千岛湖镇新安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寒电。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千岛湖步钱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建发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辰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