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万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6041号
原告:山东万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华,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善锋,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
原告山东万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山东万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万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颖超
二〇二二年 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