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华鲁工程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9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马亮,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华鲁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王景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山东万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文,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华鲁工程总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万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4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高希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谭行方
书 记 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