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2285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世纪鑫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曹范街道高家埠村东。
法定代表人:赵学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全,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山东万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龙山街道龙山工业园五号路北、潘王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波,总经理。
山东世纪鑫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万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山东世纪鑫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山东万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山东世纪鑫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世纪鑫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万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鲁0114民初10436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万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传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魏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