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华西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华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好天时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民初11245号
原告:深圳市南华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国兴大厦13E、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48247F。
法定代表人:温永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凯,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晴,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好天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保利城花园写字楼1002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9089426U。
法定代表人:李黄沙。
原告深圳市南华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好天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南华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南华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00.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7900.3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900.33元,本院予以清退。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南华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静鹊
人民陪审员  区显霞
人民陪审员  王 欣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锦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