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1635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华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国兴大厦13E、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48247F。
法定代表人:温永红。
被执行人深圳市益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兴路21号万骏经贸大厦17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46293827。
法定代表人:许守全。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华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益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16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款项592207.07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247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8240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167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也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167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冯 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