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1037号
原告:深圳市南华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48247F。
法定代表人:温永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凯,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晴,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33203983Y。
法定代表人:高富驹。
原告深圳市南华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427541.26元的财产。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2018)富南诉保第20181120-003号《财产保全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广州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27541.26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