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华西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华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益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保8628号
申请人深圳市南华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温永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凯,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晴,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益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
法定代表人许守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灏,广东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静,广东品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述申请人深圳市南华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益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南华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益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新城支行的银行存款580,000元(账号:44×××47),并提供了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粤0306执保65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益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新城支行的银行存款580,000元(账号:44×××47)。随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深圳市益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银行账号。2018年11月20日,申请人深圳市南华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本案二审未审结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益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银行账号。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南华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益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新城支行的银行存款580,000元(账号:44×××47)。
上述查封、冻结的价值金额以580,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张永兵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