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华西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华西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44323号 原告:深圳市南华西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国兴大厦13E、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48247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市花路南侧长***大厦1号楼2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62054W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深圳市南华西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华南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2015年4月10日,原告(供方)与被告中建二局华南分公司(需方)签订一份《低压配电产品及成套供应合同》,约定被告中建二局华南分公司就“岗厦皇庭大厦总承包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项自向原告采购低压配电产品等设备,合同编号为2015-JD-HTDS-015。供应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至2018年2月2日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送至被告中建二局华南分公司指定地点,并向被告中建二局华南分公司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送货总金额为4737407.08元。案涉项目已在2018年竣工验收,被告本应于2020年7月1日前付清货款,但截至今日,被告仅支付货款4328471.83元,仍欠原告货款408935.25元。被告中建二局华南分公司为被告中建二局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中建二局有限公司应对被告中建二局华南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08935.25元及违约金(以408935.25元为基数,白2020年7月1日起按银行LPR的1.5倍计至付清日,暂计至起诉日为52000元)。2、两被告承担原告主张权利的律师费6万元,以上小计为520935.25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低压配电产品及成套供应合同》中明确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由供需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双方约定提请深圳罗湖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经查明,双方于2015年4月10日签署上述《低压配电产品及成套供应合同》时,被告中建二局华南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合同中载明的被告中建二局华南分公司地址与上述住所地一致。原告与被告中建二局华南分公司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即由中建二局华南分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地点与本案争议具有实际连接点,该约定管辖合法有效。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