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0308行审8197-819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裕和大厦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0553892440W。
法定代表人潘霞云,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叶振宏,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文浩,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石岩生产中心(原: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石岩生产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黄峰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15300R。
法定代表人曾竑。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分别作出的深公积金责限[2019]02-6570、6587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二案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石岩生产中心(原: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石岩生产中心)未按规定为文珍先等2名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信息详见附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决定书,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深公积金责限[2019]02-6570、6587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晓 露
审判员 冯 久 莉
审判员 李 欣 怡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焜(兼)
附表:
案号
(2020)粤0308行审
职工姓名
责令限期缴存
决定书文号
(深公积金责限)
补缴期间
8197号
文珍先
[2019]02-6587号
2010.12-2019.4
8198号
潜文
[2019]02-6570号
2014.3-20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