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0308行初2194、2195号
原告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2061号新保辉大厦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528003。
法定代表人朱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裕和大厦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0553892440W。
法定代表人潘霞云,该中心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公积金限期缴存决定二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冯 久 莉
审判员 李 欣 怡
审判员 刘 晓 露
二〇二〇年是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曾萍(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