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8行审161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的深公积金责限[2019]01-2972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未按规定为职工严中良缴存住房公积金21691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决定书,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深公积金责限[2019]01-2972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久 莉
审判员 张 婷
审判员 李 欣 怡
书记员 曾萍(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