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

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02执保25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廊坊市长青石油管件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连庄子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784009247L。
法定代表人:杨春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娟、安建芳,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00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怀。
原告廊坊市长青石油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冀1002执保24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214万元的财产。现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廊坊市长青石油管件有限公司申请解封,现依法对被告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214万元的财产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14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慧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来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