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

廊坊市长青石油管件有限公司、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02执保240号
申请人:廊坊市长青石油管件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连庄子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784009247L。
法定代表人:杨春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娟、安建芳,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00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怀。
申请人廊坊市长青石油管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市长青石油管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名下214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廊坊市长青石油管件有限公司以刘秀娟所有的坐落于永兴北路380号孔雀公馆3-2-902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名下214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廊坊市长青石油管件有限公司提供的刘秀娟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永兴北路380号孔雀公馆3-2-902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慧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宋来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