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

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9民初832号
原告: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代红,男,1977年10月29日出,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刘东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以欠款被告已履行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0元,由原告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应举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段沫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