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302民初99号
申请人南阳市中通防爆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南阳市中通防爆电机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3687.06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作为申请人南阳市中通防爆电机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3687.06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心然
书记员 黄俊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