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302民初99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中通防爆电机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原告南阳市中通防爆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市中通防爆电机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769元,保全费3389元,由原告南阳市中通防爆电机电器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丁心然
书记员 朱熙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