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2006号
原告:泊头市华泰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洼里王镇政府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胡存争,经理。
被告: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008号。
法定代表人:王怀军。
泊头市华泰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泊头市华泰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泊头市华泰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0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治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顾腾飞
书 记 员 康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