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青0102财保30号
申请人:青海兆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25号1号楼1单元11904号-11905号。
法定代表人:喇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东、刘艳,青海晨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三江雪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东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穆华锋,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青海兆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青海三江雪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海三江雪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账号:×××)的存款78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青海三江雪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账号:×××)的存款780000元;
案件申请费4420元,由申请人青海兆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马秀花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兰兰
书 记 员 谢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