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西执字第130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兆维电子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喇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洲财,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西宁兆维电子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兆维电子科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赔偿288000元,诉讼费2810元,执行费4263元.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宁兆维电子科贸有限公司赔偿款200000元,于2015年12月21日前履行30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2019年6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履行3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426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鉴于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此案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宽
审判员 马元梅
审判员 刘 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