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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兆维电子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西执字第130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兆维电子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喇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洲财,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西宁兆维电子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兆维电子科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赔偿288000元,诉讼费2810元,执行费4263元.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宁兆维电子科贸有限公司赔偿款200000元,于2015年12月21日前履行30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2019年6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履行3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426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鉴于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此案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宽
审判员  马元梅
审判员  刘 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