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352-1号
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31弄2号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青鹏。
委托代理人巩星。
被告西宁兆维电子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53号(青旅商务大厦1-A-1307室)。
法定代表人喇梅。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兆维电子科贸有限公司、被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38元,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919元,由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919元,退还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唐居文
代理审判员 蒋 瑜
代理审判员 郑 蓉
二0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沫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