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4567号
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青鹏,该公司职工。
被告:西宁兆维电子科贸有限公司.
被告:***,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兆维电子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81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