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北镇中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6民终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6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北镇中学,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雍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强,山东雍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山东省北镇中学(以下简称北镇中学)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1602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建集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1.***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莱州市**石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申请法院扣划的城建集团666556.16元应由***承担,一审判决以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为由不予处理不当;2.一审判决认定的质保金3072836.98元中含有税金291234.45元,应从***工程款中扣除。 ***辩称,城建集团主张扣除的款项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处理;税金问题在一审时从未涉及,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同时,***也不是案涉税金的纳税人。综上,请二审法院驳回城建集团的上诉请求。 北镇中学述称,不认可***是实际施工人,城建集团一公司才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城建集团的上诉内容与北镇中学的主张没有关联性。 北镇中学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城建集团和***承担。事实和理由:1.***诉讼主体不适格,其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要求北镇中学承担责任;2.涉案工程为政府代建工程,北镇中学只是使用单位,一审对此没有查清;3.本案中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更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应作为本案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而《结算审核报告》工程量计算错误,不应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辩称,***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据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北镇中学认可拖欠城建集团质保金,***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北镇中学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行政监督审计作为一种监督手段,审计对象为建设单位,而工程结算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根据施工合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且施工合同中也未约定以行政审计作为结算依据,另外,《结算审核报告》系北镇中学和滨州市财政保障中心共同委托作出,北镇中学和城建集团均加盖公章确认,北镇中学也依据该结算报告付款至95%。综上,请二审法院驳回北镇中学的上诉请求。 城建集团辩称,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并未约定以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确定工程造价,北镇中学主张以审计报告确定工程造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北镇中学认为实际施工人系城建集团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072836.98元及利息47000元,并自立案之日起至付清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北镇中学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揽工程款支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10日,北镇中学(发包人)与城建集团(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城建集团承建北镇中学初中部教学综合楼、学生餐厅、学生宿舍工程,合同约定: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工程内容为施工总承包,建筑面积为23199.10平方米;工程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图纸设计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签约合同价为54028382.81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本工程无预付款,按形象进度拨款,基础完成付至已完工程量的70%,二层完成付已完工程量的70%,四层完成付已完工程量的70%,主体工程封顶付已完工程量的70%,安装装饰工程完成一半拨付已完工程量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拨付至合同额的85%,审计结算完成后拨付至审计值的95%,余5%质保金两年内无息付清;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为24个月,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5%的工程款。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5.2.1项约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该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条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17年8月18日,城建集团以山东滨州城建集团一公司(甲方)名义与***、***(乙方)签订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滨州城建集团将北镇中学初中部教学综合楼、学生餐厅、学生宿舍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主楼建筑面积23199.1平方米,工程造价约5402.8万元(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双方约定承包原则为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自主经营,盈余归己,欠收自补,债权债务自负,确保工资按时发放;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由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质量、安全、伤亡等事故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本工程属于内部承包形式,乙方交纳管理费指标按结算总造价的5.68%执行;工程款拨付执行工程合同拨付款比例,管理费、税金等相关费用在拨款时一并扣回,同时,甲方监督管理乙方工程拨款的资金使用去向,乙方按季度提供相关债务明细;工程质保金在合同质保期满,乙方所施工项目无其他对外欠款后,甲方全部支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2019年8月30日,涉案工程单项验收均合格。2019年9月17日,北镇中学将涉案工程投入使用。工程竣工后,北镇中学、滨州市财政保障中心委托山东永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结算进行审核。2020年9月28日,山东永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永泰审字(2020)第137号结算审计报告,定案工程总造价为61456739.51元。北镇中学作为建设单位,城建集团作为施工单位,均在结算审计报告上签字**予以确认。城建集团已按合同约定将审计后工程总价款的95%支付给***,剩余5%的质保金至今未付。北镇中学已拨付给城建集团工程款58383902.53元。2020年9月30日,***出具证明,将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项下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2021年12月31日,滨州市审计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审计,审定值为59349290.66元。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北镇中学初中部教学综合楼、学生餐厅、学生宿舍工程,***、***无建设工程承包资质,结合案涉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的内容,该承包合同无效,***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已将内部承包合同项下所有权利义务转让于***,***有权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对涉案工程款主张权利。关于北镇中学是否应当承担欠付工程款支付责任的问题。庭审过程中北镇中学认可尚拖欠滨州城建集团质保金,但主张应按审计局的审计报告认定的工程价款计算,***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北镇中学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质保金数额的问题。《山东省北镇中学初中部综合教学楼、学生餐厅、宿舍及室外配套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系山东永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北镇中学、滨州市财政保障中心委托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两被告业已签字**确认,故对该结算审核报告予以采纳,***主张应返还的质保金数额为3072836.98元,予以支持。北镇中学辩称其未付款数额应以审计局审计报告审定的工程总价款为标准计算,***与城建集团均不予认可,双方对此亦未进行约定,故对北镇中学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质保金支付时间的问题。***与城建集团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无效,涉案工程于2019年8月30日单项验收合格,且北镇中学与滨州城建集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无论是根据合同约定还是相关法律规定,涉案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时间应为2021年8月30日。***请求城建集团支付质保金并承担自2021年8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以支持。城建集团辩称应在涉案款项中扣除其代原告***垫付的案外部分工程款项,***持有异议,双方该争议事项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主张。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判决:一、被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072836.98元及利息(以3072836.98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山东省北镇中学在3072836.98元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79元,由被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期间另查明,因涉案工程拖欠案外人莱州市**石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货款,案经执行,法院扣划城建集团1066556.16元(2022年5月10日扣划),***已先行支付城建集团400000元。 本院认为,北镇中学与城建集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资金由谁实际承担或支付并不影响北镇中学的发包人地位。城建集团承包涉案工程后又将工程以内部承包的形式转交***(***的相关权利已全部转让于***)施工,***实际履行了施工义务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据此,***有权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要求城建集团和北镇中学依法承担相应的支付工程款(或质保金)义务。关于结算依据问题。山东永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审计报告系由北镇中学和滨州市财政保障中心委托,并由北镇中学和城建集团**确认,一审判决将其作为涉案工程结算依据并无不当,北镇中学主张应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无合同依据,亦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关于扣划款项抵顶工程款(质保金)的问题。依据查明的事实,莱州市**石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申请执行扣划城建集团的666556.16元(1066556.16元-400000元)确系***施工期间所负债务(货款),根据城建集团与***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该款项(债务)亦应由***承担。但综合考虑本案中城建集团尚未返还***交纳的农民工保证金54万元和工程履行保证金20万元且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保证金仍不符合返还条件、涉案工程早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扣划城建集团的款项数额(扣除***已支付部分)与***交纳的保证金数额大体接近等实际情况,城建集团主张的扣划款项与***交纳的保证金另行一并处理更为合适,更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据此,城建集团要求将该款项在工程款(质保金)中扣除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税金问题。由于一审期间双方均未提出该项诉求或抗辩且城建集团也未实际支付相应款项,本案不作处理。 综上所述,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北镇中学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766元,由上诉人山东省北镇中学承担31383元,由上诉人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13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商龙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