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53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滨州城建集团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4月07
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在
1574××××9307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720404.81元。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
业银行1574××××93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20404.81
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 强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郭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