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53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滨州城建集团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4月07 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在 1574××××9307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720404.81元。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 业银行1574××××93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20404.81 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 强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郭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