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市顺安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民终22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三路6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市顺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十二路599号莲华书院。 法定代表人:**已,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市怡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开发区黄河十二路599号黄河三角洲文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滨州市顺安置业有限公司、滨州市怡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691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本院缴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淑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