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681执8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166891413F。住所地山东省滨州黄河三路6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368号5号楼10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55523R。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21)鲁1681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线上查控情况:立案后,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证券、车辆登记部门、保险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等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采取的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情况:
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依法约谈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向其告知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已执行到位994.27元,尚有29005.73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681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