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市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02执257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166891413F,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6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滨州市绿洲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806995471,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八路5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市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具体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没有有价证券和工商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娜